心理咨询引入探视权执行案件——用“心”用“理”解心结

“孩子他妈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已经一年多没有见过小孩了……”

  “孩子他爸之前将孩子带出去探视都不跟我沟通具体时间地点,让我很没有安全感……”

  5月30日上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师与执行干警就一起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纠纷执行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别心理疏导以及执行法律规定方面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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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案当事人刘某和唐某在2011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对龙凤胎。2017年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渝中法院判决子女归唐某抚养,刘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市五中院,五中院经调解后就刘某探视权达成一致。后双方因抚养费及探视权产生纠纷,刘某在一年多时间内未能行使探视权,故以唐某未能配合申请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特向该院申请执行探视权,渝中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案件承办人在了解本案背景及双方诉求后,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并非不愿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教育义务,而是在刘某履行探视权时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出现误解。

  秉持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宗旨,渝中法院在执行中创新引入心理咨询师心理疏导服务。调解中,心理咨询师耐心、细致地倾听了当事人的诉求,梳理清楚了纠纷的差异所在,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度沟通交流,对小孩不同的教育理念以及期待,了解清楚了症结所在。随后,心理咨询师和执行干警一起就发现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了心理疏导以及执行法律规定方面的阐释。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唐某表示愿意配合刘某行使探视权,但也希望双方能多多沟通,在唐某行使探视权时及时共享行程及时间,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渝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引入心理咨询疏导,既坚持法律原则,又让执行充满温情,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人文情怀。

  法官说法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在婚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探视权或抚养权的执行中,法院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责任。在日常,父母双方要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沟通,探视只是沟通的条件和桥梁,更重要的是通过恰当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建立并保持深厚的情感联结,这样才能得到更积极的情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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